借款人和开发商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如果是开发商通过伪造借款人签名“假按揭”的,由于根本不存在借款人,因此应由开发商承担全部的还款责任。如果是开发商和借款人串通进行“假按揭”的,由于借款合同有效,借款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清偿贷款,并由开发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当然,借款人履行义务后,可以以其并未真正购房,也未使用贷款为由要求开发商返还贷款。在借款合同中一般约定开发商的保证责任为“阶段性”保证,在借款人所购住房的抵押登记手续办理之后,开发商的连带责任即告免除,该笔贷款由借款人以其所购住房提供抵押担保。
借款人和开发商的刑事责任分析
借款人在“假按揭”过程中,借款人明知开发商有通过“假按揭”骗取银行信贷资金的企图,并且和开发商配合通过签订购房合同和借款合同的方式来共同实施诈骗行为,因此,如果开发商的“假按揭”欺诈行为构成犯罪,则借款人便应构成共同犯罪。但是在“假按揭”诈骗中,一般均是由开发商对其员工或亲友进行指使、强迫或者利诱,开发商在整个“假按揭”欺诈的操作中居于组织和主导地位,属于共同犯罪中的主犯,而借款人由于协助开发商实施了诈骗行为,应属于共同犯罪中的从犯。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以欺诈手段骗取银行贷款的,
首先应考虑的是贷款诈骗罪。但是,由于贷款诈骗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年满16周岁的自然人,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因此,虽然借款人的欺诈行为可构成贷款诈骗罪,但开发商的贷款诈骗罪不成立,这是当前我国刑法的一个重大疏漏。
其次,虽然合同诈骗罪没有犯罪主体的要求,但是一般认为合同诈骗罪的犯罪主体应限于合同的当事人,而在“假按揭”中,开发商并非借款合同的当事人,因此,开发商亦不构成合同诈骗罪。虽然由于主体不符不能以《刑法》中的特殊诈骗罪来追究开发商的刑事责任,但至少可以以对犯罪主体没有特殊要求的普通诈骗罪来追究开发商的刑事责任。除了对于主体的不同要求外,无论是贷款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还是普通诈骗罪,均要求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犯罪客观方面均是以欺诈的方法行骗;犯罪主观方面是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于开发商以“假按揭”手段获取银行信贷资金而言,犯罪客体和犯罪主体均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但对于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是否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则须根据“假按揭”的不同类型再进行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