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根据此条款而言,消费者完全有权要求店家退款或者转让健身卡,否则可以向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投诉或者向当地工商所维权。消协工作人员也表示,健身卡作为一种预付卡,消费者有权决定如何使用自己存在卡里的钱。店家即使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会员卡一经办出就不能退不能转,且在顾客签订前提醒了,这样的合同条款仍然是无效的。在此建议消费者,办理此类健身卡等预付卡时应慎之又慎,多咨询一些相同的群体,发生消费后,必须索要相应的发票、信誉卡、服务卡等证据,一旦发生纠纷,可依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