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 为数额较大;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大巨大;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街刑, 拘役或管制, 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 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额特别巨大或有其它严重情节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有下列情形,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