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所以,不合法,不可以这样做。一般情况下,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是很严格的。除非发生以上特定事由,如延期或者中止。但即使是发生特定事由,在卷宗里也有详细记载。如果事情确实是法院更改开庭时间,可以持立案通知书及缴费单据,向该法院监督部门或者院长信箱反映。如果没有答复,也可以向检察院民事审判监督科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