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是刑事诉讼中一种最严厉的强制措施,其性质是通过法律的强制力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于被羁押状态。而不批准逮捕是指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审查认定,对不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而作出的决定。在司法实务中,批捕率一直较高,检察机关存在着“构罪即捕”的情形,审查逮捕程序机械化、行政化,检察机关往往仅对侦查机关呈捕的案件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未真正接触原始证据,也较少地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即对案件作出认定。而涉案行为人一旦被批捕,之后极有可能被起诉,且考虑到我国极低的无罪判决率,即使案件证据和事实的问题显而易见,涉案行为人也极有可能被定罪,极难获得彻底无罪的结果。反之,如果检察机关不予批准逮捕,那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就相对容易很多,即在进入审判阶段前就将案件无罪化处理,实现了实质的有效辩护。
本文研究逃税罪案件不予批准逮捕的情形,目的在于从办案机关对逃税罪案件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的具体情形,特别是从无罪辩护的角度,重点剖析检察院认为无罪而不予批准逮捕的情形,为我们办理逃税罪案件如何阻击批捕,以及配合后续阶段的有效辩护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