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标准及计算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第二十八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例:
2011年上海市城镇居民李某死亡,有一子7周岁,需要11年生活费,一女儿不满1周岁,需要18年生活费;其父母2人均是65岁,需要15年生活费,李某共有兄妹3人。赔偿标准是2010年上海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993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