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通知》: 受 委 托定 牌 加 工 方 是 指 接 受 他 人 的 委 托 , 根 据 委 托 人 要 求 加 工 生 产 某 种 牌 号 的 商 品 , 自 己 并 没 有 这种 牌 号 的 商 品 销 售 权 的 一 方 。 受 委 托 定 牌 加 工 方 发 生 商 标 侵 权 行 为 时 , 应 根 据 委 托 加 工 合 同, 与 委 托 方 各 自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 受 委 托 加 工 方 在 订 立 合 同 时 , 有 义 务 要 求 委 托 方 提 供 有 效 的授 权 证 明 , 否 则 , 构 成 共 同 侵 权 , 负 相 应 法 律 责 任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