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劳动纠纷案件是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法院可以采用两种程序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其审理期限是不同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 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开庭后无论当庭下判决书,还是择日下判决书,都不能超过审限时间的规定。尽管判决书的下达期限,是有法律依据的,这与当事人的个人行为没有任何关系。但在司法实践中当庭宣判的案件极少,绝大多数案件是择日宣判的。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