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抚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根据该规定,被抚养人成立的基本条件是其直接由受害人抚养,即受害人与被抚养人之间存在亲权或亲属权这种基本身份权,并且存在抚养、扶养、赡养权利义务关系的派生身份权。被抚养人须是直接受害人生前抚养的人,被抚养人与受害人之间,在侵权行为发生之前,有法定的联系。这种法定联系,就是受害人在生前是被抚养人的法定抚养人,也就是在受害人与被抚养人之间,具有法定抚养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是该法律关系的主体,这种法律关系,就是亲权或亲属权,以及其派生的抚养请求权。具体而言,被抚养人享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内容不是一般的金钱给付,而是其丧失的法定抚养权利。因此,被抚养人是享有法定抚养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人。
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的抚养关系包括赡养、扶养、抚养三种法律关系,主要有:
(1)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
(2)夫妻间的相互扶养义务;
(3)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死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抚养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赡养义务;
(4)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的抚养义务,由兄姐抚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丧失劳动能力,孤老无依的兄姐,有赡养的义务。
法律依据
《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