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配偶死亡能否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
配偶死亡能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现实生活中还有一些受害人系退休老人,已丧失劳动能力但享有退休金等稳定的收入来源时,其配偶也应当依法享有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权利,只不过赔偿标准要将受害人的退休收入考虑进去。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农民人均年生活的消费支出×(18-被扶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要乘以伤残指数)。
二、被扶养人是18-60周岁之间,没有劳动能力且又没有生活来源的
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农民人均年生活的消费支出×20]÷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要乘以伤残指数)
三、被扶养人是在60-74周岁之间
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农民人均年生活的消费支出×[20-(被扶养人实际年龄-60)]}÷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要乘以伤残指数)
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农民人均年生活的消费支出×5)÷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要乘以伤残指数)
和被害人有法定扶养关系的人:父母、子女、夫妻、有抚养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全部视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抚养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是在城镇生活多年的农村居民,在城镇有收入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应当使用其进餐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司法解释》规定,“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被扶养人生活费是对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经济损失后给予受害人的补偿,受害人死亡(伤残)前的“收入”是有限的,那么受害人死亡(伤残)后其获得的补偿也不应当超过这个限度,即,被扶养人生活费年度赔偿总额的上限是上一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
在日常生活当中,如果配偶已经死亡的话,但是他有一个被抚养的人员,那么此时就需要对于这样的抚养人员进行一定的抚养费用的支出,但是配偶已经死亡了,所以没有人员来进行主张作为自己的丈夫或者是妻子的话,他们是可以有权利来提出这样的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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