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死亡能否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

最新修订 | 2024-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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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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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配偶死亡能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实际上我们国家的法律对此没有做出一个权利方面的要求,但是从我们国家的司法审判的结果上面来看的话,作为配偶的话是可以来进行一个被抚养费用的主张的,这也是非常符合人性化。
配偶死亡能否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

一、配偶死亡能否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

配偶死亡能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现实生活中还有一些受害人退休老人,已丧失劳动能力但享有退休金等稳定的收入来源时,其配偶也应当依法享有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权利,只不过赔偿标准要将受害人的退休收入考虑进去。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农民人均年生活的消费支出×(18-被扶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要乘以伤残指数)。

二、被扶养人是18-60周岁之间,没有劳动能力且又没有生活来源的

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农民人均年生活的消费支出×20]÷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要乘以伤残指数)

三、被扶养人是在60-74周岁之间

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农民人均年生活的消费支出×[20-(被扶养人实际年龄-60)]}÷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要乘以伤残指数)

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农民人均年生活的消费支出×5)÷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要乘以伤残指数)

被害人有法定扶养关系的人:父母、子女、夫妻、有抚养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全部视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抚养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是在城镇生活多年的农村居民,在城镇有收入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应当使用其进餐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司法解释》规定,“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被扶养人生活费是对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经济损失后给予受害人的补偿,受害人死亡(伤残)前的“收入”是有限的,那么受害人死亡(伤残)后其获得的补偿也不应当超过这个限度,即,被扶养人生活费年度赔偿总额的上限是上一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

在日常生活当中,如果配偶已经死亡的话,但是他有一个被抚养的人员,那么此时就需要对于这样的抚养人员进行一定的抚养费用的支出,但是配偶已经死亡了,所以没有人员来进行主张作为自己的丈夫或者是妻子的话,他们是可以有权利来提出这样的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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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将加害人对受害人扶养的人所赔偿的费用称为“被扶养人生活费”。笔者认为:这里的“扶养”应作广义理解,不仅包括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以及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也应当包括夫妻间的相互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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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成为扶养人的条件。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第一款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由此推出扶养人需具有劳动能力,若扶养人不具有劳动能力,则不存在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项目。
交通事故中受害人配偶作为被扶养人的条件。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第二款规定,作为被扶养人需满足:
受害人依法应当对其承担扶养义务的;
被抚养人系未成年人或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作为受害人成年近亲属的配偶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必须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和无其他生活来源方可作为交通事故中被扶养人的范畴。
关于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如何鉴定,司法解释未作具体规定。成年近亲属区分为已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即男性年满六十周岁,女性年满五十五周岁)和已成年但未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在司法实践中据此区分所应提交证明其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据。已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成年近亲属无需提交其他证明材料,但已成年但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近亲属需要扶养的,应当提供相关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出具的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意见。
所谓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当劳动者在生产工作中,由于各种原因,劳动能力遭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导致劳动者部分、大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有关部门对此作出的鉴别和评定。我国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范围包括对因工负伤和患职业病或因疾病或非因工而导致的劳动能力鉴定问题。劳动能力鉴定也可以叫做劳动鉴定。
关于成年近亲属作为被扶养人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证明,各地法院关于交通事故案件要求也不尽相同。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指引》文件中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应当提供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以上级别行政机关出具的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书面证明。
《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中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应提供乡镇街道办事处及以上级别行政机关出具的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书面证明,同时涉及有退休工资或养老金等固定收入的被扶养人但低于本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最低一档基本养老保险金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应予以补足。此种情况下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时可以将该退休工资、养老保险金等固定收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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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第一款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由此推出扶养人需具有劳动能力,若扶养人不具有劳动能力,则不存在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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