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扶养人生活费是否包括配偶?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被抚养人生活费,是指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者伤残而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由其进行扶养的、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人因为生活来源的丧失而遭受不利益,其扶养费给付请求权难以实现,直接影响其现实生活,由事故相关责任人按照一定的标准给予这些人的一定数额的赔偿。被扶养人扶养利益的减损是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或者致人伤残而丧失劳动能力的直接后果,应当受到赔偿。
二、被扶养人生活费怎样计算?
被扶养人是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
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农民人均年生活的消费支乘以(18-被扶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乘以伤残赔偿指数(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要乘以伤残指数)
被扶养人是18-60周岁之间,没有劳动能力且又没有生活来源的。
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农民人均年生活的消费支出乘以20]÷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乘以伤残赔偿指数(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要乘以伤残指数)
被扶养人是在60-74周岁之间。
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农民人均年生活的消费支出乘以[20-(被扶养人实际年龄-60)]}÷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乘以伤残赔偿指数(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要乘以伤残指数)
被扶养人75周岁以上的。
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农民人均年生活的消费支出乘以5)÷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乘以伤残赔偿指数(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要乘以伤残指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在日常生活中,是难免会遇到一些伤害的事故的发生的,如果是这些伤害的事故,导致了受害人的人身权益受到损害的,此时侵权的行为人是需要支付相应的赔偿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受害人的近亲属、配偶等被扶养人,也是需要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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