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就高不就低的一般原则处理。
按照lt;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gt;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规定。
如果死者是独生子女且妻子去世了,那么对方就应当赔偿其父亲的抚养费15年,其母亲20年,其小孩子10年.如果其不是独生子女且妻子也没去世,那么其父母的抚养费金额要除以子女数,小孩子的抚养费金额除以2.理由是:每个子女都有抚养父母的义务,小孩子的母亲也有抚养义务.
因被抚养人中有二人是非农业户口,一人是农村户口.按照就高不就低的一般原则,在实际判案中,这些人的每年抚养费累计数,会按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