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扶养人生活费是什么
被扶养人生活费,是指加害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权,或者侵害他人健康权致其劳动能力丧失,造成受害人生前或丧失劳动能力以前扶养的人扶养来源的丧失,应依法向其赔偿必要的费用。被扶养人生活费应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的。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二、被扶养人生活费需要按照责任划分吗
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实践中,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方法需遵循以下准则:
首先,被扶养人生活费应依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来确定,并以受诉法院所在地一个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衡量尺度进行计算。
其次,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时,其生活费计算期限直至其年满十八周岁为止;
再次,若被扶养人既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则其生活费应计算截至二十年;
此外,当被扶养人达六十周岁以上,其生活费的计算应依每增加一岁递减一年的原则进行;
最后,被扶养人如已年满或即将达到七十五周岁,其生活费可仅计算五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失去劳动能力且又缺乏其他经济来源的成年近亲家属。在此情况下,若被扶养人尚有其他扶养人存在,则赔偿义务人只需承担受害人依法应承担的那一部分生活费用。
同时值得注意的是,若被扶养人存在两个及以上时,由于年赔偿总额累计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因此将会受到上述因素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被扶养人生活费,是指加害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权,或者侵害他人健康权致其劳动能力丧失,造成受害人生前或丧失劳动能力以前扶养的人扶养来源的丧失,应依法向其赔偿必要的费用。被扶养人生活费应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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