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督促驾校提高训练质量,合法利用考试资源,防止出现“以考代训”的现象,123号令限定:一是三个科目按步骤分别预约考试,每个科目预约后能够考试一次、补考一次。不参加补考或者补考仍决裂格的,应当再次预约考试;行驶技能准考证有效期内,科目二和科目三道路行驶技能考试的预约次数各不得超出五次(即:各有十次考试机会)。
第五次预约考试仍决裂格的,已考试合格的其他科目成绩作废,学员需要再次从科目一开始考试。二是科目一和科目三的安全文明行驶常识考试无预约次数的限制。科目三安全文明行驶常识考试必须在科目三道路行驶技能考试合格后才能参加,考试决裂格的,能够直接申请补考,之前已通过的道路行驶技能考试合格成绩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