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不影响法院审理、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报请上级法院批准。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提起上诉。
2、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提出答辩状的、地点。
4、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3。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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