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质量鉴定时限是多长时间?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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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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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证据规定》规定了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审判实践中可以根据案件难易程度适当延长,涉及工程造价鉴定的案件,举证期限一般以六十日为宜。二是充分利用证据交换制度和释明权的行使,引导和协助双方当事人履行举证义务。
建筑工程质量鉴定时限是多长时间?

在实践中,建筑工程各方因工程质量问题而产生纠纷的事例并不少见。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很可能会需要对建筑工程质量进行司法鉴定,以明确该纠纷中各方实际应承担的责任。那建筑工程质量鉴定时限是多长时间?律图小编将通过以下内容为您回答这个问题,相信对您会有所帮助。

一、建筑工程质量鉴定时限是多长时间?

证据规定》比较全面地规定了举证时限制度。所谓举证时限,是指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规定和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证明其主张的相应证据,逾期不举证则承担证据失权的法律后果。该制度的确立,是《证据规定》对民事诉讼法新的诠释,是对我国过去实行的证据随时提出主义的重大突破。

勿庸置疑,举证时限制度既有利于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公平保护,防止证据突袭,防止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又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防止诉讼拖延。但我们也应看到,举证时限制度增加了举证义务人举证的难度和强度,这在工程造价鉴定资料的举证方面表现尤甚。在施工单位不了解对方抗辩主张的情况下,要求其将案件中可能出现的数百个争议问题涉及的所有证据提供完整,是非常困难的。因此,有人甚至主张鉴定资料可以不受举证时限的限制,但这显然违背了《证据规定》的宗旨。

为了有效解决上述矛盾,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以下二种措施:一是适当确定举证期限,《证据规定》规定了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审判实践中可以根据案件难易程度适当延长,涉及工程造价鉴定的案件,举证期限一般以六十日为宜。二是充分利用证据交换制度和释明权的行使,引导和协助双方当事人履行举证义务。

二、几种申请建筑工程质量鉴定的情形

1、人民法院依职权委托鉴定的情形

一般而言,工程价款争议主要是平等主体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实体权利义务之争,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能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此时,如果当事人不提出鉴定申请,人民法院就应该依职权启动鉴定程序。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特点,借鉴《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前述“特殊情况”主要是指对以下工程价款发生的争议:(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工程建设项目;(二)全部或者主要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工程建设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

2、施工单位申请鉴定的情形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作为原告追索工程欠款的施工单位负有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责任。但当其提供了施工资料、结算报告以后,其举证责任是否完成,实践中存有争议。有人认为,施工单位垫付了大量的建设费用,完成了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后,就负有与其结算工程款的法定义务。当施工单位提供了施工资料和结算报告以后,其举证责任已经完成,如果建设单位对结算报告持有异议,应由其申请司法鉴定。

笔者认为,上述观点欠妥,因为举证责任的分配涉及诉讼双方当事人争议事实由谁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关系到当事人不能举证、举证不充分时所承担的法律后果等问题,因此,举证责任的分配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充分的法理基础。

《证据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追索工程欠款,就负有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欠款事实的责任。由于其提供的结算报告系依据施工资料单方作出,而施工资料的专业性极强,使仅具有一般社会理性和认知能力的法官无法对该事实作出准确认定,此时,法官必须求助于具有专门知识的鉴定人才能发现事实之真相,而司法鉴定就是揭示当事人举证材料与待证事实之间联系的有效手段。因此,从举证责任的角度来说,施工单位仅提供施工资料,应视为其举证不充分,申请鉴定是施工单位继续履行举证责任、证明自己诉讼主张的一项义务。

如果施工单位不申请工程造价鉴定,或者是申请鉴定后拒绝交纳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施工材料,致使人民法院对双方争议的工程价款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对施工单位作出不利判决。

3、建设单位申请鉴定的情形

在审判实践中,建设单位申请鉴定的情形主要有二种:

一是在双方对工程造价存有争议的情况下,建设单位主动提出鉴定申请。

如前所述,对工程造价的举证责任在于施工单位,但在有些情况下,施工单位未提出鉴定申请,而建设单位出于确定工程价款、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之目的提出了鉴定申请,这时人民法院亦应准许。

二是施工单位提供了自行委托得出的鉴定结论,建设单位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

施工单位在起诉前,为了增加其证据的证明力,有时自行委托有关部门先行鉴定,并以此作为诉讼依据。按照《证据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 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此时,建设单位可以对自行鉴定的鉴定人资格、鉴定依据、鉴定程序的真实性、合法性、科学性、公正性进行质疑,如果能够证明鉴定结论具有不可采性,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建设单位证明了鉴定结论具有不可采性,但未申请重新鉴定的,举证不充分的法律责任仍应由施工单位承担。

司法鉴定通常会作为证据使用,而根据法律对证据的相关规定,在诉讼过程中,举证的期限应在三十日以内,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六十日,也就是说,建筑工程质量鉴定时限最长应为六十天。而在实践中,建筑工程质量鉴定可以由法院申请,也可以由工程的当事人即施工方或建设方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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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质量鉴定收费标准是多少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建筑工程质量鉴定收费标准是多少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定标准:
一、施工现场质量条件评价
1、施工现场应具备基本的质量管理及质量责任制度:
(1)现场项目组织机构健全,建立质量保证体系有效运行;
(2)材料、构件、设备的进场验收制度和抽样检验制度;
(3)岗位责任制度及奖罚制度。
2、施工现场应配置基本的施工操作标准及质量验收规范: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配置;
(2)施工工艺标准【企业标准、操作规程】的配置。
3、施工前应制定较完善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
4、施工前应制定质量目标及措施。
二、地基及桩基工程质量评价
1、地基及桩基工程性能检测
(1)地基强度、压实系数、注浆体强度;
(2)地基承载力;
(3)复合地基桩体强度【土和灰土桩、夯实水泥土桩测桩体干密度】;
(4)复合地基承载力;
(5)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
(6)桩身完整性。
2、地基及桩基工程质量记录
(1)材料、预制桩合格证【出厂试验报告】及进场验收记录及水泥、钢筋复试报告;
(2)施工记录;
1)地基处理、验槽、钎探施工记录;
2)预制桩接头施工记录;
3)打【压】桩试桩记录及施工记录;
4)灌注桩成孔、钢筋笼及砼灌注检查记录及施工记录;
5)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记录;
(3)施工记录;
1)各种地基材料的配合比试验报告;
2)钢筋连接试验报告;
3)砼强度试验报告;
4)预制桩龄期及强度试验报告。
3、地基及桩基工程尺寸偏差及限制实测
(1)天然地基基槽工程尺寸偏差及限制实测应检查的项目包括:基底标高允许偏差-50;长度允许偏差200、-50。
(2)复合地基工程尺寸偏差及限制实测检查项目:
桩位允许偏差:振冲桩允许偏差小于等于100;高压喷射注浆桩允许偏差小于等于0.2D;水泥土搅拌桩允许偏差小于50;土和灰土挤密桩、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夯实水泥土桩的满堂桩允许偏差小于等于0.4D。注:D为桩体直径或边长。
(3)打【压】入桩工程尺寸偏差及限制实测检查项目【详细内容见相关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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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基、复合地基:标高、表面平整、边坡等;
(2)桩基:桩头、桩顶标高、场地平整等。
三、结构工程质量评价
1、结构工程性能检测应检查的项目包括:
(1)砼结构工程
1)结构实体砼强度;
2)结构实体钢筋保护层厚度;【允许偏差:梁类构件为:10,-7板类构件为:8,-5】
(2)钢结构工程
1)焊缝内部质量;全焊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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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砌体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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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砌体全高垂直度;
(4)地下防水层渗漏水。
2、结构工程质量记录应检查的项目包括:
(1)砼结构工程
1)材料合格证及进场验收记录:
①砂、碎【卵】石、掺和料、水泥、钢筋、外加剂等材料出厂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及水泥、钢筋复试报告;
②预制构件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及进场验收记录;
③预应力筋用锚夹具、连接器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及锚夹具、连接器复试报告。
2)施工记录
①预拌砼合格证及进场塌落度试验报告;
②砼施工记录;
③装配式结构吊装记录;
④预应力筋安装、张拉及灌浆记录;
⑤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⑥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3)施工试验记录
①砼配合比试验报告;
②砼试件强度评定及砼试件强度试验报告;
③钢筋连接试验报告;
(2)钢结构工程
1)钢结构材料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及进场验收记录;
①钢材、焊材、紧固连接件材料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及钢材、焊接材料复试报告;
②加工构件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及进场验收记录;防腐、防火涂装材料合格证【】及进场验收记录。
2)施工记录
①焊接施工记录;
②构件吊装记录;
③预拼装检查记录;
④高强度螺栓连接副施工扭矩检验记录;
⑤焊缝外观及尺寸检查记录;
⑥柱脚及网架支座检查记录;
⑦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⑧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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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质量鉴定依据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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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质量鉴定标准是应该如何的
[律师回复] 对于建筑工程质量鉴定标准是应该如何的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定标准:
一、施工现场质量条件评价
1、施工现场应具备基本的质量管理及质量责任制度:
(1)现场项目组织机构健全,建立质量保证体系有效运行;
(2)材料、构件、设备的进场验收制度和抽样检验制度;
(3)岗位责任制度及奖罚制度。
2、施工现场应配置基本的施工操作标准及质量验收规范: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配置;
(2)施工工艺标准【企业标准、操作规程】的配置。
3、施工前应制定较完善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
4、施工前应制定质量目标及措施。
二、地基及桩基工程质量评价
1、地基及桩基工程性能检测
(1)地基强度、压实系数、注浆体强度;
(2)地基承载力;
(3)复合地基桩体强度【土和灰土桩、夯实水泥土桩测桩体干密度】;
(4)复合地基承载力;
(5)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
(6)桩身完整性。
2、地基及桩基工程质量记录
(1)材料、预制桩合格证【出厂试验报告】及进场验收记录及水泥、钢筋复试报告;
(2)施工记录;
1)地基处理、验槽、钎探施工记录;
2)预制桩接头施工记录;
3)打【压】桩试桩记录及施工记录;
4)灌注桩成孔、钢筋笼及砼灌注检查记录及施工记录;
5)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记录;
(3)施工记录;
1)各种地基材料的配合比试验报告;
2)钢筋连接试验报告;
3)砼强度试验报告;
4)预制桩龄期及强度试验报告。
3、地基及桩基工程尺寸偏差及限制实测
(1)天然地基基槽工程尺寸偏差及限制实测应检查的项目包括: 基底标高允许偏差-50 mm;长度允许偏差+200mm、-50mm。
(2)复合地基工程尺寸偏差及限制实测检查项目:
桩位允许偏差:振冲桩允许偏差小于等于100mm;高压喷射注浆桩允许偏差小于等于0.2
D;水泥土搅拌桩允许偏差小于50mm;土和灰土挤密桩、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夯实水泥土桩的满堂桩允许偏差小于等于0.4
D。注:
D为桩体直径或边长。
(3)打【压】入桩工程尺寸偏差及限制实测检查项目【详细内容见相关规范】。
4、地基及桩基工程观感质量
(1)地基、复合地基:标高、表面平整、边坡等;
(2)桩基:桩头、桩顶标高、场地平整等。
三、结构工程质量评价
1、结构工程性能检测应检查的项目包括:
(1)砼结构工程

1)结构实体砼强度;

2)结构实体钢筋保护层厚度;【允许偏差:梁类构件为:+10mm,-7mm;板类构件为:+8mm,-5mm】
(2)钢结构工程

1)焊缝内部质量;[全焊透的
一、二级焊缝应采用无损探伤进行内部缺陷的检验]

2)高强度螺栓连接副紧固质量;【高强度螺栓连接副终拧完成1h后,48h内应进行紧固质量检查】

3)钢结构涂装质量;【钢结构涂装后,应对涂层干漆膜厚度进行检测】
(3)砌体工程
1)砌体每层垂直度;
2)砌体全高垂直度;
(4)地下防水层渗漏水。
2、结构工程质量记录应检查的项目包括:
(1)砼结构工程

1)材料合格证及进场验收记录:
①砂、碎【卵】石、掺和料、水泥、钢筋、外加剂等材料出厂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及水泥、钢筋复试报告;
②预制构件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及进场验收记录;
③预应力筋用锚夹具、连接器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及锚夹具、连接器复试报告。
2)施工记录
①预拌砼合格证及进场塌落度试验报告;
②砼施工记录;
③装配式结构吊装记录;
④预应力筋安装、张拉及灌浆记录;
⑤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⑥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3)施工试验记录
①砼配合比试验报告;
②砼试件强度评定及砼试件强度试验报告;
③钢筋连接试验报告;
(2)钢结构工程

1)钢结构材料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及进场验收记录;
①钢材、焊材、紧固连接件材料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及钢材、焊接材料复试报告;
②加工构件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及进场验收记录;防腐、防火涂装材料合格证【】及进场验收记录。

2)施工记录
①焊接施工记录;
②构件吊装记录;
③预拼装检查记录;
④高强度螺栓连接副施工扭矩检验记录;
⑤焊缝外观及尺寸检查记录;
⑥柱脚及网架支座检查记录;
⑦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⑧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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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质量鉴定范围有什么
一般可以分为建(构)筑物结构检测鉴定、建筑工程司法鉴定、灾后结构检测鉴定、文物保护建筑质量综合检测评估等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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