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照法律规定,女方处于哺乳期间不得执行拘留。
2、如果经过法院判决或者裁定,对于拒不执行有关探望的,可以进行罚款或者拘留。处于哺乳期间的女方,可以采取罚款处罚措施。
3、注:《关于执行程序中适用司法拘留措施的若干规定》没有对哺乳情况专门作出规定,此解释参照治安处罚。相关法律规定:
一、《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
(二)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70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2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