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商标本身的基本作用来看,即用以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就在于防止相关公众或者消费者的混淆。因此商标必须具备显著性,大凡容易给消费者造成混淆的行为都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混淆”或者“有混淆可能”是认定商标使用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界限。在认定使用行为是否构成“混淆”中,客观上讲,一方面使用相同注册商标,法律直接推定该行为必然构成混淆,另一方面使用近似注册商标是否构成“混淆”,则需结合各种因素加以考察,如商标间的近似程度,商品的差异与知名程度等;主观上看,需对相关公众造成误认或误导才可以判定为侵权。贴牌加工的产品尚未进入流通领域,而仅存在于生产加工环节,更谈不上消费,因此认为造成消费者误认、混淆毫无根据可言。另外,这种贴牌使用行为本质上是一种商标使用许可行为,从合同法上讲亦可认为这种行为仅仅是加工承揽合同中承揽方的一项合同义务而已(为实现合同目的而为合同之义务)。如果将该行为认定为侵权,对本国加工企业而言,既面临着被控侵权的尴尬局面,又必须受合同约束对外承担违约责任,这样将产生极不公平的结果。从对外贸易的角度来看,也将不利于我国加工企业承揽外贸加工生意,将影响对外贸易往来的展开。综上所述,针对贴牌使用行为,在司法实践中不能贸然判定为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