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属的享受准则依靠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在死者丧命时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无固定收入的亲属,能够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贴费:
(一)死者的另一半,男年满6岁、女年满55岁的;
(二)死者的爸妈,男年满60岁、女年满55岁的;
(三)死者的娃儿不到18岁的;
(四)死者的爸妈均已丧命,其弟兄姊妹不到18岁的。
二、供养亲属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贴待遇的资格,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组织认定。
三、公司离休人员非因工丧命的遗属生活困难补贴费执行机关离休人员遗属待遇准则。公司工人和退休人员非因工丧命的遗属生活困难补贴费以全区统一确定的计量基数按比例计发。计量遗属生活困难补贴费的基数由自治区劳动保障厅依据自治区薪水增长率、物价上涨水平、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及城镇居民最低生活费水平确定,并适时进行调整。从2007年7月1日起,公司工人和退休人员非因工丧命的遗属生活困难补贴费的计量基数统一确定为900元。遗属生活困难补贴费计量比例为:具有城镇户口的,另一半按计量基数的35%计发,其他供养亲属按25%计发;非城镇户口的,另一半按计量基数的30%计发,其他供养亲属按20%计发。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准则的基础上加发10%。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问题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限定领取100%退休费的工人非因工丧命的,在上述准则基础上增加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