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看是做什么样的证了,所谓证人证言是指当事人以外了解案件情况的人向人民法院就自己知道的案件情况所作的陈述。证人必须有作证能力才能提供证人证言,但作证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无直接关系,即有时候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提供的证言也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1)在资格条件上,鉴定人有严格的资格要求,必须具备相关的专门知识和技能;而证人的资格要求只是具备辨别是非的能力和正确表达的能力,即使证人有生理缺陷和精神缺陷或者年幼,均可出庭作证。
(2)在可否替代上,证人是就其亲身感受的案件事实向法庭作证的人。证人的基本特征就在于证人的不可替代性,这是由案件事实本身决定的,既不能由法院指派或聘任,亦不能随意替换;而鉴定人并非由案件事实所决定,其从事鉴定活动是受法院指派或聘请,因此,鉴定人是可以替换的。
(3)在能否回避上,证人不得以与案件处理结果之间的利害关系而申请回避,而鉴定人如果有回避事由,必须执行回避的规定。
(4)在询问规则上,对证人的询问应遵循个别和隔离的原则,证人不能了解案情;而鉴定人可以了解案情,对疑难复杂情况,可以由多个鉴定人相互商量形成最终的鉴定结论。
(5)在发表的意见上,证人只能就其所知悉的案件事实陈述意见,而不能发表自己根据这些事实得出的结论和意见。但是鉴定人作为专家不受此项意见规则的限制。
(6)在出庭义务上,证人出庭作证是一项普遍性的诉讼义务,一般不能拒绝,而鉴定人有正当的理由,可以拒绝接受法庭的指派或聘请,可以不出庭接受质证而只提供书面鉴定意见。
现实中,我们需要将证人与鉴定人区分开来,其中作为鉴定人的,一般都是属于具有专业知识技能的人,此时通过对案件相关问题作出专业的鉴定,然后就鉴定结果在法庭上面进行质证。而另一方了解清楚不能作证人的人有哪些,这对证人的提供也是很有帮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