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许多人眼里,在孕妇肚子里还未出生的胎儿也是一条生命,那么,是不是在道路交通事故里开车撞孕妇致其胎儿流产的,也算是撞死人了呢?如果此机动车驾驶员在交通事故里承担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话,是不是就要构成“交通肇事罪”了呢?但是,从我国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来看,还在孕妇肚子里的胎儿也即还未出生的胎儿并不享有“生命权”,也就是胎儿不算是严格意义上的人。所以并不能因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由于在生物学里是生命的“胎儿”流产,就能认定在此道路交通事故中撞死了人。那是不是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孕妇被汽车撞了导致流产,就是撞了白撞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颁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我们可以就道路交通事故中孕妇被撞导致流产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及人身损害赔偿之诉讼,而且还要同时索赔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等诸多赔偿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