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无论挪用多少都不合法,但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涉嫌构成挪用资金罪或挪用公款罪。根据我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根据《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