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离婚后父母一方想变更子女抚养权的主要包括两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根据《意见》第十七条,离婚后,父母双方对孩子的抚养权协商进行变更的,法院应当准许;
第二种情形,父母双方协商未果的,根据《意见》第十五条,要求变更子女扶养关系的一方应当另行向法院提起诉讼;
并且根据《意见》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抚养权的,法院应当准许: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