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资义务是股东最基本的法律义务,指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对公司资本的认缴出资额的义务。“无财产即无人格”,股东出资是构建公司法人财产权的物质基础,股东出资额也是公司对外交易和偿债能力的重要保障。股东瑕疵出资,即公司违反出资义务,按照行为方式,可表现为完全不履行出资义务、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和不适当履行出资义务三种形态。股东瑕疵出资不但减少了公司资本的实际数额,直接损害了公司法人财产权,而且由于削弱了公司的偿债能力,也损害了公司债权人利益。虽然理论界一般将股东抽逃出资纳入到股东瑕疵出资形态中进行考察,[]但鉴于抽逃出资行为的特殊性,我国公司法并未吸收理论界的观点,而是将股东抽逃出资行为进行单独规定,并将其与股东未履行出资、未全面履行出资等股东瑕疵出资行为进行了并列式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