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判实践中,我们不时遇到一方当事人提供书面证据,认为该书面证据的签名系对方当事人所为,对方当事人否认该证据的签名系自己所为,且双方均不申请笔迹鉴定也不预交鉴定费用的情况。对于这种情况的处理,一致意见认为应当进行笔迹鉴定。但对笔迹鉴定的申请应由谁来提出,鉴定费用应由谁来预交,却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由对方当事人提出笔迹鉴定申请,并由对方当事人预交鉴定费用;如果对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提出鉴定申请,也不预交鉴定费用的,则推定该书面证据的签名系对方当事人所为。第二种观点认为,应由提供书面证据的这方当事人提出笔迹鉴定申请,并由提供书面证据的这方当事人预交鉴定费用;如果提供书面证据的这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提出鉴定申请,也不预交鉴定费用的,则由其承担对己不利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