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店外经营的处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临街店铺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违反此规定的,责令改正。可处以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社会对市容环境意识和法制意识的认识还很不到位、法律宣传不到位,人们的普遍认识有着密切关系,很多人都认为自家商店门口自然可以占用,加之人们对取缔店外店经营还不认可,这些都为店外经营的存在提供了社会心理支撑。
二、相关知识
1、店外经营现象较为严重,主要存在于主要干道个别部位、次要干道和背街小巷,经营种类主要有水果、烟酒、餐饮、修理、加工、洗车、鲜花等。其中以洗车、修理、水果等突店占道行为较为普遍。且占用店外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经营的,也多为个体经营户。
2、店外经营不仅影响到城市形象,而且占用城市人行道影响行人通行。
3、占据人行道进行焊接、喷漆等工作,污染空气且存在安全隐患。
4、店外经营的菜市场、商户不仅堵塞交通,还堵塞城市地下管道。为有效治理店外经营和非法占道经营,缓解交通拥堵压力,近日,王辛庄镇联合区城管大队采取得力措施,加大执法力度,对贾各庄村重点路段超店面经营进行了集中治理。执法组对存在店外经营、占道经营、乱摆乱放行为的商户,首先进行了说服教育,并积极帮助他们搬抬物品、挪移摊位。同时责令他们“一切商品必须摆放在店内,严禁把商品再次摆放出来”。整个整治过程中,大部分商户都能积极配合整治行动,自觉进行整改。但仍存在个别不自觉、不配合的商户,对待他们执法组当场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拒不整改将对其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