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时间,应当在继承开始后至遗产分割前。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并对接受或放弃遗赠作了相应的规定“受遗赠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遗赠。”
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即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放弃继承的,视为其自继承开始就放弃继承权;不但对遗产不享有权利,对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务不承担义务,而且对遗产的孳息也不享有权利。
继承人因不愿履行法定义务,如不想清偿被继承人债务,不愿承担扶养、抚养、赡养义务等原因而表示放弃继承的,必然损害他人的利益。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
这一规定与各国立法一致。但是由于我国继承法中对放弃继承的时间没有作出明确规定,那么在遗产分割之前,继承处于不稳定的状态。我国《继承法》对遗产的处理也没有规定期限,就使得这种不稳定的状态有无限期存在的可能。这一弊端会导致诸多不良后果。比如,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一直没有分割,后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却发现已过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