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对盗窃犯罪的量刑标准如下:
第一百一十五条【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量刑格】(二)盗窃公私财物价值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盗窃价值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犯罪数额33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可判刑一年以下,积极争取可判缓刑。盗窃数额是构成盗窃的重要标准,但不是定罪量刑的唯一标准。除根据盗窃财物数额外,还应当根据犯罪的其他具体情节和犯罪分子的认罪态度、退赃表现等,进行全面分析,正确定罪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