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个问题:股东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后具有双重身份,第一他是公司股东,第二他是公司员工。作为股东,他享有公司法上规定的股东权益,作为员工,他享有劳动法规定的各项权利。因此,在股东担任公司职务是,就成为了公司的员工,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根据法律规定,公司应当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员工发生工伤事故的,公司应当于发生工伤事故之日起30日内申请认定工伤,必要时应当进行伤残等级鉴定。根据实际情况,由国家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员工治疗费用、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企业需要承担员工住院期间的伙食费、停工留薪费用等等。如果企业没有为员工依法购买工伤保险,则上述所有费用均由企业承担。
第二个问题:上述责任由公司承担,股东不用承担责任。公司具备法人资格,以其拥有的财产对外承担责任,股东对公司履行完毕出资义务后,对公司的对外债务不承担责任。如果股东出资不实,公司财产又不足以承担债务的,则股东需要在出资不实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当然了,企业承担了责任,最终也是要摊到每个股东身上的,该股东也不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