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规定:
一、盈余公积的提取
1、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法167条)
2、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法167条)
二、盈余公积的用途
盈余公积用作公司扩大生产经营,弥补亏损、转增资本。(会计准则4101号)
三、盈余公积的使用
1、用于弥补亏损。公司发生亏损时,应由公司自行弥补。公司以提取的盈余公积弥补亏损时,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经股东大会批准。
2、转增资本。公司将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必须经股东会决议批准。在实际将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要按股东原有持股比例结转。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转增后留存的盈余公积的数额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5%。
3、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公司法未对盈余公积超过多少要转增资本作规定,只是规定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而任意公积金由于是企业自主提取而非法定提取的,因此其转增完全由企业自行决定,法律不作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