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1.继承人、受遗赠人在作出接受、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的时限不同。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时间是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而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表示。这是因为受遗赠权是根据死者生前意志,以遗嘱形式,把财产赠与非法定继承人。如果受遗赠人不同意接受赠与,这部分遗产还应该由法定继承人继承。所以继承法对继承人与受遗赠人作出接受继承或放弃遗赠的意思表示的时限,做了不同的规定。
2.法律上的推定不同。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没有表示放弃继承的,法律上即推定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没有声明接受或放弃遗赠财产的,法律上即推定为放弃受遗赠权。因为,受遗赠人的权利,是属于赠与性质,接受赠与的人,必须表示是否接受赠与。否则就应视为放弃接受遗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