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的概念是指公司股东因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民事纠纷。《公司法》对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作出了规定,确立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又称揭开公司面纱、刺破公司面纱制度。该制度是在承认公司具有法人人格的前提下,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对公司的法人格及股东有限责任加以否定,以制止股东滥用公司法人格及有限责任,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法》确立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符合中国公司实践的客观需要,有利于解决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侵害债权人利益的问题根据《公司法》第20条的规定,《规定》增设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为第三级案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