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规定,对于售出的产品有本条规定的三种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售出产品的质量问题,首先应当对购买者、消费者承担责任的主体是销售者(因产品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除外)。销售者和消费者存在直接合同关系,销售者不能以其售出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是生产者或者供货者造成的,来推卸自己应对消费者承担的责任。如果销售者不按法律规定履行义务,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销售者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责任或者供货者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对此,生产者或者供货者也不能推卸自己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