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对于普通劳动者,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和第八十二条规定,未在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则应当自超过一个月至满一年之日,支付每月两倍工资。但对于特殊的劳动者,如企业高管和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用人单位没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屡屡出现,即虽然未签合同,但一开始用工意向,开始组建团队,但对合同待遇、劳动条件,尚在协商阶段,未能及时签订。针对上述特殊劳动者是否必须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以上是为您介绍的关于高管未签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