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2005年新公司法在公司注册资本金制度方面作出了重大的修改。
新公司法对公司注册资本金制度作了如下几个方面的规定: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
1、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标准。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一人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 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2、注册资本的出资期限和数额要求。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 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普通有限责任公司是3万元、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 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必须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一次性足额缴纳。
3、货币出资占全部出资的比例要 求。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也就是说非货币财产如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最高可以占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 之七十。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股东的出资责任。股东 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 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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