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
答辩人,女,19年1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福建省号,现住福建省莆田市,身份证号码。
答辩人就原告诉答辩人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原告的所作所为导致二人感情破裂。
1、原告与答辩人系通过媒人介绍认识,于20年月日按照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后同居生活,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关于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答辩人在同居后即一再要求原告一同前去办理,但是原告一再强调按照当地农村习俗要先生育男孩后才能办理结婚证,并告诉答辩人,这样可以逃避计生罚款。20年月日,答辩人生育长子(暂取名),并再次提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原告却以在北京不方便等等理由搪塞,办理结婚登记再次被拖延。
2、2年月日生育长子之后,因为北京空气质量等环境污染原因,长子出现严重的水土不服症状,经常感染呼吸道疾病,并多次住院及门诊治疗,但是病情反反复复,始终无法完全治愈。期间,原告鲜有过问孩子病情,几乎都是答辩人一个人带着孩子去看病。原告对孩子漠不关心的行为,一次次触动答辩人,答辩人心灰意冷。
3、20年月日生育次子(暂取名),在此之前答辩人已经回到位于莆田市秀屿区的父母家中。怀孕期间,原告不曾回来看过答辩人;住院生产期间,原告也不曾陪伴答辩人身边,原告对答辩人甚至于到了不闻不问的地步。
综合上述事实,正是原告的所作所为导致二人感情破裂,答辩人亦是婚姻失败的受害者。
二、长子(暂取名)、次子(暂取名)应当由答辩人抚养,由原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20万元。
1、长子(暂取名)由答辩人来抚养对其成长更为有利,具体理由如下:
(1)原告一家生活在北京,而北京的空气质量等环境问题日益尖锐,根本不利于长子健康成长。长子在北京生活的短短几个月时间,经常性感染鼻炎、支气管炎、肺炎、呼吸道感染、上呼吸道感、气管炎、湿疹等呼吸道疾病,并先后住院及门诊治疗十三余次。上述事实,原告提供《北京地区医疗机构门急诊病历手册》两本,包含每次检查的病情诊断、检验报告单等等,足以证实长子在北京生活期间身体受到严重侵害,出现严重身体疾病。
(2)长子自出生后一直随答辩人共同生活,由答辩人照料,答辩人熟悉长子的一切,长子与答辩人感情深厚,离不开答辩人。
(3)长子现住在答辩人父母家中,农村地区空气清新,对其身体健康极为有利。在随答辩人回到祖父母家中后,呼吸道疾病已经完全康复,现如今正一天天健康成长。考虑到长子的健康成长等因素,长子(暂取名)应当继续跟随答辩人共同生活,由答辩人抚养,并由原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10万元。
2、次子(暂取名)2年月日出生,至今仍在哺乳期,应当由答辩人抚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现答辩人不同意次子由原告抚养,故原告要求抚养次子的诉求不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次子(暂取名)应当由答辩人抚养,由原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10万元。
3、将长子、次子判给答辩人抚养,是法律“人文关怀”精神的体现。答辩人怀胎十月,分别生下了长子(暂取名)、次子(暂取名),期间经常要忍受原告及原告家人的百般挑剔,甚至在妊娠反应剧烈的时候还被要求做各种家务,特别是原告母亲,对答辩人是千万般的不顺眼。这些事情,原告也是知情的,但是原告却从未安慰过答辩人,相反经常冷言冷语相对。答辩人在生育次子之后,因乳腺脓肿住院治疗,虽然已经治愈,但是今后再怀孕对答辩人身体是极为不利的,可以说答辩人今后已经不太可能再行生育子女。而原告肯定会重新组建自己的家庭,也会再有属于自己的孩子。故较之答辩人,两个孩子对答辩人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4、答辩人已经失去了家庭,对生活失去了信心,如果再剥夺答辩人对两个孩子的抚养权,对答辩人是更大的伤害,无疑雪上加霜。因此,从保护妇女和孩子的角度出发,两个孩子也应由答辩人抚养。
综上,为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结合双方的实际条件,答辩人请求法院判决由其行使对两个孩子的抚养权不仅于法有据,而且合情合理,应当得到法院支持。
三、原告起诉状中陈诉的事实与理由部分,存在严重失实之处。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过错不在答辩人,而是原告一再故意推诿搪塞所致,原告对此负有完全责任。
2、原告诉称“被告与原告共同生活后,多次提出要回娘家照顾其父母,双方因此经常发生争执”,这明显是原告为婚姻失败所编造的谎言,企图推卸责任。
首先,答辩人父母身体健硕,根本不需要答辩人照料;
其次,是答辩人的父母一直在帮助答辩人照顾两个年幼的孩子,特别是答辩人住院生育次子、坐月子期间,都是答辩人父母在身边悉心照料。相反呢,原告却从不过问,不但没有陪伴在答辩人左右,也没有给予答辩人及孩子经济上的支持。
3、原告诉状诉称“原告及其父母多次到被告家叫被告回原告家共同生活,但被告坚决拒绝;甚至连两个孩子也不让原告及其父母看望”,以上内容均不是事实。答辩人自2013年中秋第二天回到娘家后,原告即对答辩人母子几乎不再过问,根本不存在叫答辩人回家共同生活的事实,也不存在原告看望孩子受阻的事实。在此,答辩人可以明确表态,原告支付两个孩子共计20万元抚养费后,只要不影响两个孩子正常的生活学习,对原告看望孩子,答辩人会依法予以配合。
综上,请求法院将长子(暂取名、次子(暂取名)判决由答辩人抚养,并由原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20万元。
以上答辩意见,请法庭充分予以考虑并采纳。
此致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