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2、已查明的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理由和依据;
3、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4、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
5、提出听证申请的期限、申请方式及未如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
6、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名称和作出日期,并且加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印章。
《环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未如期提出书面申请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再组织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