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怎样举行听证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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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怎样举行听证

一、行政处罚怎样举行听证

当事人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行政决定后三日之内为期限要求听证,行政机关应当提前通知当事人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等相关信息。听证一般公开举行。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由委托人代理。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行政处罚建议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当事人对其进行申辩和质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二、行政处罚权怎么行使

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没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一般不能实施行政处罚。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2、委托实施行政处罚。根据行政管理活动的需要,并有相应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可以视情况,在法定权限内依法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组织行使行政处罚权;

受委托的组织必须在授权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能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3、授权实施行政处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若不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则不能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

国家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推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行使。

《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组织应当将委托书向社会公布。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一条

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并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

(二)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并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

(三)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三、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有什么

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如下: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终止听证;

(七)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八)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一)较大数额罚款;

(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已经解答了行政处罚怎样举行听证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要多了解学习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有法律问题时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才可以更好的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还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律师,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律图网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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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对环保局做的行政处罚不服,想申请行政复议,但对这方面实在不懂,请问行政复议法举行听证的规定是什么?
[律师回复]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复议听证程序,保障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行政复议机构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依法组织的听证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复议听证,是指行政复议机构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依照本制度组织并听取当事人就案件所涉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依据以及程序进行陈述、举证、质证、辩论的活动。
  行政复议机构不得委托其他机构或组织实施听证。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听证员,是指行政复议机构中负责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组织听证的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听证主持人,是指负责组织、指挥听证活动,主持听证会议的听证员。
  本制度所称的当事人,是指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复议听证参加人包括当事人、代理人和其他有关人员。
  前款所称“代理人”是指法定代理人、监护人和受当事人委托,代理当事人参加行政复议听证会的人员,包括当事人委托的本机关工作人员、律师、其他亲属或人员。
  前款所称“其他有关人员”是指证人、翻译人员、勘验人、鉴定人、其他与听证有关的人员。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举行听证:
  
(一)申请人要求听证,并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的;
  
(二)案情复杂、重大、疑难的;
  
(三)社会影响较大的;
  
(四)行政复议机关或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应当举行听证的。
  第六条 行政复议听证应当在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依法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以及其他有关材料后进行。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根据听证会的情况审核证据,认定事实,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七条 行政复议听证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和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的原则。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行政复议案件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第八条 经听证后,听证员对行政复议案件有关问题的看法有重大分歧的应当进行表决,并将不同的意见和表决结果报行政复议机构的领导决定。
  第九条 参加听证会的听证员的人数应当是单数,不得少于三人。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应当于举行听证前,在行政复议工作人员中确定听证员,并在所确定的听证员中指定一人为听证主持人,主持听证活动。
  听证员应当在听证会前认真审阅案卷材料,分析案件争议焦点,制定听证提纲。
  第十条 听证主持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决定听证书记员及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向听证参加人送达有关通知和材料;
  
(二)就行政复议案件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向听证参加人询问;
  
(三)决定通知证人和第三人参加听证;
  
(四)决定证人作证、听证参加人补充证据;
  
(五)决定听证延期或终止;
  
(六)就案件的有关重点、焦点问题是否需要当事人补充证据,或对补充证据是否需要再行质证作出决定;
  
(七)维持听证秩序,制止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责令退出听证场所。
  第十一条 听证设书记员1名,负责制作听证笔录。
  听证员、书记员协助听证主持人做好听证工作。
  第十二条 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认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或书记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回避;
  
(二)可以委托一至两名代理人参加听证;
  
(三)进行陈述、举证、质证和辩论;
  
(四)经听证主持人同意,可以就本案及证据有关问题向被申请人、第三人和证人提问;
  
(五)核对听证笔录。上面是 行政复议法举行听证的规定问题的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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