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无论案外人是否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权的诉讼请求,审查实体权利的归属和性质,都是判断能否排除执行的前提和基础,故名义股东所持股权被强制执行,隐名股东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同时可以请求确认其股东资格,法院应当对其是否具有股东资格进行实体审理,且一并作出裁判。
二、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依法进行登记的股东具有对外公示效力,隐名股东在公司对外关系上不具有公示股东的法律地位,因此,当显名股东因其未能清偿到期债务而成为被执行人时,其债权人依据工商登记中记载的股权归属,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股权强制执行。
三、隐名股东虽然不能以其与显名股东之间的约定为由对抗外部债权人对显名股东主张的正当权利,但隐名股东可以依据双方“代持股协议”中的相关约定,要求显名股东承担违约、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