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 从法律的角度来说,符合条件的前提下,是可以享受到该待遇的:
1、当事人因外嫁的原因,而脱离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但是未曾弃荒土地、未曾自愿放弃其成员权利义务的;
2、仍属于户口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一,可以享受相应的待遇;
3、当事人符合上述条件地,而户口所在地拒绝当事人享受该待遇的,可以聘请专业人士维权。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定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 普通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资产管理与处置的参与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项完整权利,承担完全义务的农村居民。
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指除承包地经营权外,已实际取得和保留的宅基地、林盘地、自留地等土地使用权。
本办法所称普通成员等同与其他法律法规所称的农村集体组织成员。
第五条 特殊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完整权利的一项及其以上,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公民。
第六条 下列人员确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
由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繁衍,并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共有的土地上生产、生活的后代;
与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形成法定初次婚姻关系的;
第七条 下列人员不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资格:
因外出经商、务工等原因,脱离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未曾弃荒土地、未曾自愿放弃其成员权利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