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七条限定:用人单位自用人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第十条限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人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人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人之日起建立。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有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资料号码;
(三)劳动合同时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要求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限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从上面的限定能够看出,劳动关系的确定是以用人之日就开始了,和劳动合同上面的签订日子无关;且签订日子并不是法律限定的必备条款,所以,这份合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