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本条是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起算时间的规定。从法理上讲,利息属于法定孽息,应当自工程欠款发生时起算,但是建设工程是按照形象进度付款的,许多案件难以确定工程欠款发生之日,因此,各级法院对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应当从何时计付,认识不统一,掌握的标准也不统一。有的从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起算,有的从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起算,还有的从终审判决确定工程价款给付之日起算。为了统一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计付时间,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了三种计息的方法。建设工程因结算不下来而未交付的,为了促进发包人积极履行给付工程价款的主要义务,把承包人提交结算报告的时间作为工程价款利息的起算时间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当事人因结算纠纷起诉到法院,承包人起诉之日就是以法律手段向发包人要求履行付款义务之时,人民法院对其合法权益应予保护。希望对您提出饿借工程款第一年还款利息有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