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部分的计算公式为,用婚后共同还贷款÷房屋总价款(房价款+总利息)×房屋现值÷2。
按下列方式分割:
1.婚前全款购买并获得房产证,登记在购买方名下的,增值部分属于个人财产,不进行分割。
2.一方婚前所购买的房屋,另一方在婚前或者婚后在房产证上“加名”,该房产的增值部分,理所当然的成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17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