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网购平台、电视购物频道、电话销售渠道和邮购渠道销售的商品的无借口退货问题,即将于2014年3月15日实施的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明确限定,消费者在收到商品后7日内,有权退货,且无需说明借口。但无借口退货的商品亦有边界,消费者定做的商品、鲜活易腐商品、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量机软件、托付的报纸、期刊等商品不再无要求退货之列。 为防止无要求退货权利的滥用,本次修正案增设限定,除非消费者和经营者另有商定,无借口送还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受,同时在线下载的数字商品不适用无要求退货。 由此可见,无要求退货将成为大部分网上经营者的法定义务,网上经营者诸如“除非质量问题,一经售出概不退货”的退货要求将成为无效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