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在银行的借贷隶属夫妻共有债务,夫妻应当共有偿还。
2、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在借贷时,银行与借债明确商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借贷未用于家庭生活或者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能够证明夫妻二人商定财产归各自所有,且银行知道该商定的,一方借贷隶属个人债务。 《最高法院关于婚姻法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欠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有债务处置。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商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隶属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限定情形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