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限定,国家对残疾人福利性公司事业组织和城乡残疾人个体劳动者,实行税收减免政策,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本、物资、场地等方面予以扶持。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的产品,优先安排残疾人福利公司生产,并逐步确定某些产品由残疾人福利公司专产。政府有关部门下达工人招用、聘用指标时,应当确定肯定数额用于残疾人。对于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的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当优先核发营业执照,并在场地、信贷等方面予以照看。对于从事各类生产劳动的乡村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当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和信贷等方面,予以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