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您好,您咨询的是教育机构侵权责任纠纷问题;
2.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3.你的孩子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被撞倒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4.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5、同时,也是别的小朋友撞倒的,同时,如果能够确定撞人的小朋友,是可以要求其监护人与幼儿园一并承担赔偿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