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启用2010版银行票据凭证的通知》(银发2010299号)的要求,为提高票据凭证的防伪性能,保证票据的流通和安全使用,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启用2010版银行票据,现行票据可继续使用至2011年2月28日,自2011年3月1日起一律使用新版票据。原来的支票只限同城的,更换后的支票能够异处使用。同城支票通过同城票据交换系统传递,异处支票通过票据影像交换系统传递。同城支票有效期10天,从出票日次日算起,受理委托收款的银行在提议清算的次日约时入账。异处支票在付款行收到票据影像交换系统传递的支票影像和票据信息后,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发送票交截下回执的方式付款,付款时限为收到影像资料后的日。对于出票人开户行来说,是两种分别的支付方式,提示付款时限自然分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