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的持票人享有追索权,当付款人无合法的理由不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支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第六十二条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未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九十三条支票的背书、付款行为和追索权的行使,除本章规定外,适用本法第二章有关汇票的规定。支票的出票行为,除本章规定外,适用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关于汇票的规定。
二、银行汇票和支票的区别
(1)出票时的记载事项不同:
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汇票没有授权补记的问题。
(2)出票人资金不足时的处理方法不同:
支票的出票人账户资金不足,属于空头支票,银行作为付款人不会垫款;
而银行承兑汇票中的银行不仅是付款人,也是主债务人,如果出票人的账户资金不足,银行作为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对抗持票人,银行必须无条件地当日足额付款。
(3)超过法定提示付款期限时的处理方法不同:
支票的持票人超过10日提示付款的,银行作为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因为支票的付款人银行并非债务人;
但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超过10日提示付款的,银行作为付款人不得拒绝付款。
在作出说明后,付款人仍应当付款。
因为,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不仅是付款人,也是主债务人,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而解除。
(4)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不同:
支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票据权利,自出票之日起6个月不行使而消灭;
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票据权利,自到期日起2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追索权是属于票据基本权利之一,支票和其他票据一样享有追索权。
付款人拒绝了支票持有人付款请求后,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支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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