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开发商逾期交房,购房人应采取正确的维权措施和主张:
1、如果开发商违背了法定的和商定的交房要求限定而构成逾期交房违约做法时,购房人可当然拒却收房,直至达到法定和商定交付要求为止。
2、因逾期给购房人导致的损失,可依据最高院关于商品房纷争解释的限定,要求开发商按照同类房屋租金标允予以赔偿。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限定,当开发商逾期时,经(购房人)催告后起三个月的合法时限仍未履行的,购房人有权解除合同;或未经催告,在2年内购房者仍有权解除合同。
4、如果购房人已经按照商定的时间收房,即便是不符合商定或法定的要求而交房,则开发商也不承受逾期交房的违约职责,而承受因其他违约做法而带来的违约职责。最后,需要提醒的是,在某些情况下,即便是开发商逾期交房,开发商仍然能够免责。一是,因出现了法律限定的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里商定开发商能够免责的原由;实践中,开发商往往将“规划变换”列为不可抗力而试图免责。笔者认为该条款的法律效力是值得商榷的。如果政府规划部门依职权主动调整规划,则需依法承受由此而给开发商带来的损失;如果开发商申请规划变换且获批,则当然应该承受因此给业主带来的损失直至业主有权解除合同。总之,不可抗力的范围和情形是法定的,不可认为扩大和解释。二是,购房人违约在先,开发商按照合同的商定拒却交房的;三是,商品房具有了交付使用的法定要求,也符合合同商定的交房要求,但是购房人认为房屋其他瑕疵等问题而拒却收房时,在这种情况下,开发商往往不构成逾期交房的违约做法。